2004年,正当全世界纪念康德逝世200周年、诞生280周年之际,我收到了不知谁从德国寄来的一大卷用挂历大小的铜版纸印刷的精美宣传资料,每一张上面都密密麻麻地印着英文的《论永久和平》的全文,以及人类自古以来所发生的所有知名战争的名称。分送完这些资料,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永久和平是人类的终极理
赵明博士的这部专著,作为他的博士后工作报告,是国内学者首次就康德的《论永久和平》而展开的全面系统的专题研究。他在两年的博士后研究期间,以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为重心,广泛涉猎了康德的基本著作,掌握了康德批判哲学和先验哲学的大体思路,为他透彻理解和分析康德的《论永久和平》及其他法哲学作品奠定了深厚的根基。而由于他的本行是法哲学和法理学,对西方法学史有相当系统深入的了解,这就更使他在讨论康德的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渊源并进行纯粹专业性的法理分析方面占尽了优势。不过,本书的重点并不在于过分专业的法理分析,而更加侧重于哲学分析,这与他所研究的对象也有密切的关系。因为正如书中所指出的,康德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大推进是把霍布斯等人强调的“政治科学”提升到了“政治哲学”的高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一种有关自然规律(自然法)的实证科学,而是一门有关人的本性的哲学学说,对于康德而言则属于从先验意义上来理解的人类学。只有从这一角度来理解康德的《论永久和平》中的哲学思想,我们才能避免对其陷入通常的误解,也才能彰显出它对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的巨大的启示意义。而这种启示意义正是赵明博士本书所努力加以揭示的。
本书的一个核心主题,就是通过对西方政治哲学史线索的追寻以及对康德《论永久和平》的文本分析,突显出康德对人类历史和社会政治关系的一个基本哲学构想,这就是: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是法权(或译“权利”、“公正”,Recht),而法权的基础是道德。道德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律,法权则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规律。人类历史由此而和自然界过程严格区别开来了。因此,我们不可能用研究自然过程的经验的眼光来研究人类历史,也不能把人与人的政治关系建立在人的生物学和动物性需要之上,而只能用先验的方法从人的自由本性中推出隐藏在自然现象背后的法权关系。显然,这种法权关系用科学实证的眼光是看不见的,但用人性的眼光、哲学的眼光看却又是无处不在的,它不是自然规律,而是自由的规律。所以康德《论永久和平》的副标题是“一项哲学性规划”。他秉承柏拉图的理性主义传统,凭借理性的理念及其语言和逻辑来预测未来,“因为未来是没有到来的,是没有经验可言的,未来是我们在道德理念的指引下建立起来的”,例如“永久和平”就是这样。永久和平的未来前景已经包含在以往和当前的经验事实中,但却不能用经验事实的规律来预测,而只能用道德法则来预测。“经验事实既然与人的自由理性相关,其中就必定潜藏着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方向,人类现实经验生活一次一次地、一步一步地朝这个方向趋进,其现实的可能性不是从经验中推导出来的,而是由实践理性的自由精神和逻辑来加以保证的。人们对未来的或者对于一种方向的建立,只能依靠语言和逻辑,语言和逻辑建构起来的语词秩序是人类面对未来的信念根据。”
长期以来我对于社会关系的结构都有一种困惑,弄不清它到底是如何形成起来的。流行的马克思主义将它归结为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似乎这种“物质关系”就像自然科学一样可以加以精密的规定并具有不可动摇的必然性。但我总觉得这里面还有不够通透的地方。由人所承担的物质关系和由物表现出来的物质关系是有某种根本的不同的,因为后者是一种自然必然性,而前者里面却有一种自由意志在起支配作用。那么,自由意志所体现的物质关系是如何构成其“必然性”的呢?例如,我如何能够相信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我的财产就是“应该”属于我的,我在街上碰到的随便一个陌生人“一般不会”对我谋财害命呢?显然这不能凭我拥有过人的力气或我紧紧抓住我的财物来解释,它是凭一种“法权”及由法权所构成的人类社会行为规范所保证的。当然,如果我当众遭到抢劫,就会有警察或见义勇为的人来干预,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力量优势,单是这种可能性就足以预防抢劫的发生。但他们为什么会来干预?还是由于他们头脑中的法权观念及由此制定的语言逻辑规范支配着他们的行为。用经济关系来解释法权关系是很深刻的,但如果以为这种解释只是单方面的,就像用光的波长解释颜色的感觉一样,那就错了。经济关系本身也是由法权关系来维系的。政治关系更是如此。一位领袖登高一呼,应者云集,无数的人甘愿为他牺牲。他并没有运用什么物质手段或“特异功能”,而只是拨动了每个人心中普遍藏有的法权观念,哪怕是被歪曲了的法权观念。一切社会运动,包括战争在内,即使有时表面看来是由物质关系所驱动的,其实都折射出人心中的某种法权观念,即认为这种物质关系“应该”加以改变。
康德正是抓住了人类这种法权观念来做文章的。他认为人之所以有这种法权观念是因为人有理性。人的理性是一种超感性的能力,即使它包含在经验中,成为经验知识之所以可能的条件,甚至可以被感性经验加以利用,它本身也仍然有自己的法则和使命。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以及以这种道德法则为标准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建立起来的权利(公平)法则和宪政体制,它们最终指向全体人类的社会理想――永久和平。诚然,一个稍具现实感的人完全可以把这种权利法则还原为人的动物性的需要关系和利益关系,把宪政和国家理解为一种较为明智的谋生或谋福利的工具,而把“永久和平”斥为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无论是根据历史经验还是根据通行的带有实证性的政治哲学,人们都会认为人类的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和平只可能是战争之间的间隙,顶多只能延长这个间隙,或把毁灭全人类的战争化解为破坏性较小的战争,因为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消除的。然而在康德看来,这一切都不妨碍我们人类建立起对一个永久和平的“世界公民”共同体必然实现的信念,因为这并不涉及到事实判断,而只涉及到应然的价值判断,即每个有理性者都必然会把这当作一个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去努力接近它和实现它。“不管经验的历史事实如何,作为有健全理性的道德主体都必须朝着和平状态去行动和努力,而不能凭借任何经验历史的依据去为战争做出道德价值的肯定和辩护。”
作者在书中进一步指出,在康德看来,虽然永久和平的理念只涉及到实践理性的“应当”而不是经验事实,但也并非与事实毫不相干,而是对未来的事实有方向上的指导和决定作用。“实践理性的自由本体为永久和平提供了超越于经验历史事实的根据,但并非悬置经验历史事实,而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经验事实。”如何去建立?当然不能凭空建立,而是要从以往的经验历史事实中引出一种新的可能性来。于是康德便引入了一种自然目的论的眼光,即人类的自然欲望和自私倾向在其实现过程中并不一定总是导向罪恶,而是可以在罪恶中、在频繁的战争中逐渐形成法权上的规范,从而为人类道德上的自觉和善的权威开辟道路。作者写道:“大自然利用人类的‘恶’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一个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战争。人类所承担的最大灾难就是不断地被卷入战争之中,即使已经进入国家政治生活状态,各民族却依旧被战争所严重困扰,因此而仍然处于政治的自然状态之中,这是大自然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使用的一种最为残酷而强悍的手段。但自然的合目的性恰恰在于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永远不松弛的备战活动、通过每个国家因此之故哪怕是在和平时期也终于必定会在其内部深刻感受到的那种困境而做出种种尝试,以便在经历了多次惨痛教训之后,终究能够倾听理性的告知――脱离野蛮人的没有法律状态而走向各民族的联盟。”我们看到,欧洲在经历了好几百年的战争频仍的苦难、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的苦难之后,今天已经习惯于不用战争来解决大国之间的争端了,欧盟的建立已经在一定范围内接近于康德当年所理想的国际自由联盟;而中东目前正处在难以忍受的无法无天之中,在旁观者看来,这种无休止的缠斗固然有宗教信仰上的根源,但未尝不可以归于一种实践理性的“功课”。历史有的是时间,只要耐心等待,人们还是可以指望从这种血与火的洗礼中培育出一代具有成熟的实践理性的新人来,最终实现理性的和平共处。
康德“永久和平”的理念最为奇怪之处在于,他并不认为这种永久和平要靠一个“世界政府”或“国家的国家”来维持,甚至也不认为各个民族国家在这样一个联合共同体中有必要和有可能消除自己的文化个性和特色,他只是诉诸各个主权国家的自愿的联盟。但这样一来,这种国际法的效力靠什么来实现就成了问题。今天的“联合国”就处于这种尴尬境地,如果没有大国的强权和武力作后盾,联合国的许多“决议”就等于一纸空文。但康德自有他自己的考虑,这就是诉诸“世界公民”的法权意识的共识。在这里,“世界公民的法权就成为保障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重要补充。”这种法权意识在他看来最充分最直接地体现在(今天已经席卷全球的)“商业精神”中,而最符合商业精神的不是战争,不是武力,而是永久和平。当然康德并不赞同功利主义的政治学家把经济利益解释为政治关系的基础,他只是强调这种经济利益中所体现出来的法权原则和公平原则,并从中看出:“‘自然’(他律)与‘自由’(自律)的贯通才是真实的人的世界。从自然到自由展现的正是人之理性所创造的历史世界,它是一部不断趋近于永久和平的实践理性的历史。”国际间的和平实际上取决于每个国家人民是否都能在现实生活中自由地伸张自己的权利。
“911”以来,全球爱好和平的人士越来越被一种绝望的情绪所笼罩,人与人之间的仇恨以及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敌对已经不能够单纯用贫富分化或经济利益来解释,而被归之于不可通约的宗教和文化冲突。现实的格局似乎取决于,要么全球在宗教文化上达到统一,要么就永无宁日。康德的《论永久和平》却给我们提出了另外一种考虑的维度,他并不要求国家和文化间的无差别的融合,恰好相反,他认为正是这种无法融合、不可通约的差异性,构成了各民族之间和平共处的前提。这种差异性甚至是“大自然”的一种善意的安排,“它利用两种手段来阻止各民族之混合,而将它们分开,此即语言与宗教之不同”,而这种不同导致了“统治全世界的帝国政治企图成为不可能”。它固然容易成为仇恨和战争的借口,但“大自然正好悄然利用人类政治的过度欲望,使得各国政治相互之间随着文化的进步,‘而人类在原则方面逐渐接近较大的一致时,便导致在一种和平中的协同。’……‘自然目的’使得国际法――建立国际秩序――的理念必将成为现实,最终将导致世界和平的出现。”人类不需要放弃和抹杀他们各自的文化特色和民族个性,而只需要发挥任何民族固有的理性,就有希望在对话和相互宽容中实现永久和平。在这一过程中,康德的永久和平的信念正因为并不是基于任何一种文化或宗教的经验之上,而能够成为一切民族、一切文化都有可能接受的共同目标。
也许,正是这种广阔的文化包容性,使得今天人们对康德的永久和平的理想越来越感兴趣,它并不是初看起来那么空洞和虚幻,而是比任何立足于狭隘种族偏见之上的和平方案更具有可行性。但它也不是今天人们所热炒的“文化相对主义”或“文化多元主义”,而是有一个人类普遍的理性原则作为前提的,这种理性原则决不是后现代所谓的“白人中心主义”或“理性霸权主义”。说只有白人有理性,其他人种则没有理性,这决不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克服,而是为西方中心论提供论据,甚至是与霸权主义的共谋。本书对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法权基础的分析,则为我们今天透彻理解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和“文化间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清醒的视角。
?《康德〈论永久和平〉的法哲学基础》,即将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